临沂特种设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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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临沂市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临沂市特种设备协会
英文全称是 LINYI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简称:LE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临沂市特种设备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协调特种设备行业加强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临沂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临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地域为临沂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组织安全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学习培训;
(三)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考试辅导;
(四)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五)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六)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特种设备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接国家、省特种设备协会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九)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临沂市内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企事业单位及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会,并委派特种设备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人员参加协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特种设备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协会章程;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会费全部为自愿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主动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及其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的召开一次,会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 制度或修改协会章程;

  •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监事长、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会员2/3以上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公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代表组成,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理事长不得由会员单位派人兼职。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不行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总人数为9人,理事会员单位可指定人员担任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 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 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 无不良信用记录;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和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 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2/3以上理事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代理履行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 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 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在理事长不能正常履职的时候,临时代理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对情节严重的协会领导人员,应及时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启动罢免程序。本会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每年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综合部:0539—8802817 培训部:0539—8316915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5号,临沂人民公园北门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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